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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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6-23535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6〕13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兽药经营追溯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施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目前,已有1800余家兽药生产企业应用追溯系统,并在其生产的兽药产品上赋二维码。2015年,内蒙古、广东和广西等3省(区)成功组织开展了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今年农业部将扩大兽药经营追溯试点,为推进我省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工作,做好经营追溯试点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任务分工

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组织管理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20165月,各兽医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试点兽药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报名和注册工作。20166月,对试点企业组织开展追溯系统培训工作。

(二)20167-10月,试点企业完成兽药产品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三)201611月,总结试点工作,完善经营环节追溯系统功能。

  四、试点内容

我省将利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实现兽药经营追溯管理。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试点企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报名、注册工作。要求试点企业按照《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使用准备工作指南(2016年试点用)》(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二维码专栏兽药二维码资料下载)做好准备工作。

2.通知试点企业下载使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简单版)。系统使用说明见《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简单版使用说明(2016年试点用)》(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二维码专栏兽药二维码资料下载)。

3.及时了解并报告辖区内试点工作问题,数据扫描设备、采集数据系统等硬件应用情况以及《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软件应用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各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填报《报名表》(附件),510日前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试点工作负责人员和试点企业信息统一发送到gzssyc@sina.com

(二)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基础好、积极性高或获得兽药安全监管示范县项目支持的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纳入试点)进行试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每市(州)不少于5个,贵安新区、仁怀市和威宁县不少于1个试点企业。

  (三)各试点企业安排负责选取有二维码的产品进行入出库数据采集,记录测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联系人及电话:廖云华  0851-85286055

谢丽丽  0851-85280244

  附件: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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