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和渔业船舶检验局 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和渔业船舶检验局
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建造监管,强化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渔业船舶制造质量关,严防“三无”和低质量渔业船舶,从源头上保障渔业船舶建造质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7〕1号)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检(技)〔2017〕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加强监管良好氛围
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是遏制违法造船行为、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渔业安全生产监督关口前移和增强源头管理能力的具体体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结合全省渔业中心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将《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详见附件)和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前检查等政策宣传到辖区内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渔业企业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积极引导广大渔民(船主)和渔业企业自觉远离未经技术条件评价和超技术条件评价结论建造渔业船舶的建造单位(船厂),努力从技术条件和设施设备上逐步规范全省渔业船舶建造行为。
二、精心组织实施,严格开展技术条件评价
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省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船厂)技术条件评价,各市(州)、省直管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技术条件评价资料收集和初审。
(一)材料初审。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船厂)首次申请初次(建造)检验时,应根据《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开展自评,将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提交辖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汇编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在每年7月中旬将初审合格的报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船厂)不得跨辖区或越级提交资料;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跨辖区开展初审工作,不得拒绝当事人认为影响初审结论公正性的人员回避书面申请。
(二)现场评价。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收到初审报告后,在8—11月上旬,组织有关专家(不低于3人)和人员,严格按《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船厂)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并出具技术条件评价结论,及时在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网站公布;对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3个月内完成整改后按程序重新申请初审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小组不得拒绝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评价结论公正性的人员回避书面申请。
对评价结论和过程有争议的,申评单位(船厂)可在收到评价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期间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得技术条件评价结论的。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并对失职渎职或违规违纪作出技术条件评价结论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严肃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结论自签发日期起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或申请超出原评价等级的初次检验时,需重新进行评价。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建造的渔业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撤销其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评价结论。
(三)评价结论运用。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评价结论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船厂)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船厂)的日常监管措施,不得受理未经技术条件评价合格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船厂)提交的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初次检验和建造开工前检查申请,责令实际技术条件与技术条件评价结论不符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船厂)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作降级处理。
2017年7月15前,各市(州)需完成初审和初审后的报送工作;8月上旬,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专家和人员完成全省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船厂)技术条件现场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结论。
三、严格对照标准,扎实做好建造开工前检查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将建造开工前检查作为初次检验的重要节点,每艘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检查由承担该艘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组织实施。
(一)自查申检。渔业船舶建造开工单位(船厂)在建造开工前,需对照本企业技术条件评价结论、拟建造开工渔业船舶设计技术参数等,从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工艺及试验条件等准备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后一周内向承担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任务的机构提出申请。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法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每艘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任务承担机构在接到建造单位(船厂)开工前检查书面申请和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需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现场检查。承担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任务的机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对申检单位(船厂)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工艺及试验条件等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出具建造开工前检查意见。对检查意见有争议的,申检单位(船厂)可自收到检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检。违法违纪作出建造开工检查意见的,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现场检查组不得拒绝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检查意见公正性的人员回避书面申请。
(三)检查结果应用。对符合规则、规程要求的,按程序开展初次检验。对技术条件降低的,暂停检验工作,并要求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作下调1—2及处理。在检查中发现有超越建造能力建造、擅自降低建造条件、在非本单位场所建造及其他违规造船行为的,应停止检查检验,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直至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方可继续开展检查检验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
2017年5月8日
省农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和渔业船检局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黔委办发【2017】9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