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委相关部门、单位:
近期,省政府法制办来文通知,要求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农业部门6项,即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和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见附件)。现就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认真做好取消事项检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坚决取消《决定》列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制机构要加强督查,防止和杜绝截留审批、变相审批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营造更好环境。《决定》中取消的事项涉及市县级农业部门的,委相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市县开展清理取消工作,不得继续或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委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农业部分).docx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