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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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16578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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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9〕38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业农村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和3月19日“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要求,做好我省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和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根据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二、积极开展检测

1、明确工作进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

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届时驻场官方兽医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9年5月开始,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每月4日前填写“贵州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月报表”(附1)报送我厅兽医管理处。

2、提高检测能力。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3、规范样品检测。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119号公告》要求进行检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进行入场前检测,即在生猪进场前以车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均匀混合后进行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用于生产饲料原料的猪血,在出厂前按每车次采集3个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应当符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的要求。

4、严格结果处置。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当地市(州)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阳性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确诊为阴性的,及时通知企业恢复生产。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按照标准予以补助。

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发现,或食品加工、流通环节检测后追溯发现屠宰企业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造成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生猪产品流出屠宰厂(场)的,应当就地销毁生猪产品,责令屠宰企业召回同批次产品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彻底清洗消毒,15日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助。

三、加强清理整顿

1、认真摸底排查。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落实猪瘟防控工作,在4月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屠宰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并填写“贵州省屠宰企业情况调查表”(附2),并于4月10日前上报我厅兽医管理处。

2、加大整改力度。各地要把辖区内所有屠宰企业列出清单,在5月1日前组织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时间要求和明确责任人,并从5月起每半个月上报屠宰企业停产整改和清理取缔工作情况。

3、规范屠宰资格。各地要将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报当地政府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并提前把需停产整改和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企业情况报当地政府,做好市场保供和社会稳定工作。要鼓励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四、强化监管检查

各地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等屠宰领域违法专项行动,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屠宰领域违法行为死灰复燃,为屠宰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省农业农村厅将于6月底对全省屠宰企业执行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情况和屠宰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查。对未按农业农村部规定时间节点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将进行通报或约谈。农业农村部也将于7月对各地落实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和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人:李

联系电话:0851-85284009

箱:gzstzc@163.com


附件:1.附件1:贵州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月报表.docx

2.附件2:贵州省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