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省级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农发〔2010〕103号
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
省级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8〕18号)的要求,经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表彰评选活动。结合我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情况,现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我省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以普查工作实绩为依据,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的条件进行评选,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已参加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与个人评选的单位及人员,不再参与省级先进评比。
二、表彰项目、对象、方法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省级表彰设贵州省先进集体和贵州省先进个人两个奖项;表彰对象是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所有参加农业污染源普查及种植业源污染物流失系数测算项目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重点放在基层单位和普查工作一线人员;表彰方法是按照省分配的名额,采取先进集体等额评选、先进个人差额评选、逐级分类审核、统一推荐上报的方法。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先进集体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根据得分并综合各阶段工作及普查完成情况进行评选。
(二)先进个人
1、对普查工作有高度热情,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吃苦耐劳,深入普查现场,没有无故缺席情况;
2、刻苦钻研并熟练地掌握普查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各项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普查路线;
3、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积极向普查对象宣传普查知识,主动发表介绍普查工作的文章;
4、在普查中能抓住各个工作的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数据错误,并认真核查改正,抽查、验收的各种差错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在普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开展普查,敢于同一切弄虚作假等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行为作斗争;
6、在普查工作过程中有感人事迹,牺牲个人利益投身普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及要求
评选推荐全省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按照省分配的名额,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工作细则》,采取逐级分类审核、差额推荐上报的方法,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考核推荐工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对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资料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评选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贵州省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表彰比例
(一)全省先进集体:从参加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开展种植业源污染物流失系数测算项目的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科研事业单位中进行评选。
(二)全省先进个人:从参加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中评选,具体比例如下:
1、省级长期从事农业源普查的工作人员(包括科研单位工作人员)8 %;
2、各市(州、地)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中长期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包括普查与数据录入指导员)8%;
3、各县(市、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中长期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种植业源污染物流失系数测算项目的工作人员)50%;
4、现场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包括社会聘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从事普查的人员)34%;
(三)具体名额: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省农业源普查表彰先进集体名额26个,先进个人名额120名(含种植业源、畜牧和水产养殖业源)。根据差额推选先进个人的方法,各地区及相关单位推荐先进个人名额143名。详细比例见附表1。
六、上报方式
请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和省属有关单位,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贵州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览表及审批表于2010年6月17日前将电子文本发送到gzaepd@163.com,同时将正式文件报送到省农委(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站)。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85号 邮 编:550001
附表:1、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省级表彰名额分配表
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贵州省先进集体计分表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污染源普查表彰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