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对2013年小型沼气工程项目 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按照《省农委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省级农村沼气工程项目的通知》(黔农财〔2013〕41号)要求,经省农委组织对今年各地申报的小型沼气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现予批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建设贵阳乌当绿玉种养殖场等5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40处、贵阳乌当正军生猪养殖场等10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60处、贵阳绿生源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0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60处、贵州致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30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40处(详见黔财农〔2013〕129号文件)。
二、补助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省级财政各补助50立方米沼气工程4万元、100立方米沼气工程10万元、200立方米沼气工程20万元、300立方米沼气工程25万元,市(州)、县级配套或企业自筹4-10万元;3个现代高效农业园区集中供气示范项目补助40万元,市(州)、县级配套或企业自筹15万元。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厌氧消化装置、储气柜、贮粪池、集中供气系统以及部分设备购置安装等。市(州)、县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土石方开挖工程、雨污分流、沼液输送设施以及部分设备购置安装等(见附件)。
三、项目建设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
四、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要有业绩,优先选择已建成并正常使用3个以上沼气工程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期限组织实施。
五、项目管理。各市(州)农业部门要尽快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转下达,并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和建设任务的完成。县级农业部门作为项目直接监管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抓落实,以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资料、图片、票据等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今年安排的省级财政小型沼气工程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各市(州)农委在小型沼气工程建设完工后,抓紧组织验收,并于2014年7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报告及项目总结(一式两份)报送省农委(生态能源处和省农村能源管理站)备案,省农委将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联系人:生态能源处
陈纲0851-5285093(传真)gzsnwnyc@163.com
省农村能源管理站
熊小龙0851-5282276 gz_xxl2006@163.com
附件:附件.doc(5页)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