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5年第二、三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7-12456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6〕14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2015年第二、三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5年第二、三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doc各有关市(州)农委,有关县农业(农牧、农村)局:

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270号)和《关于下达2015年第三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298号)文件要求,经省农委组织对各地报来的2015年第二、三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现予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项目点上报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见批复表。

二、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时间为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建设,确保项目建

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严禁“以拨代支、白条入账”、大额现金支出;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同时,在项目建设中要明确专人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资料、图片、票据等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四、原则上50万以上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工作,不足50万元的项目委托市(县)组织验收,省级抽检。省级验收时由县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前置条件,如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需加盖审计局公章。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完工后,于2016年6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总结及相关资料(一式2份)报送省农委(生态能源处)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及时移交所在乡(镇)进行管理。

联系人:李筑江,电话:0851-86783003。

附件:2015年第二、三批省级财政农村沼气建设污水治理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20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