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 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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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0-01275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0〕11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 认定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0117



关于做好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阳光工程办公室:

为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培训重点和就业方向调整对培训基地提出的新要求,根据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结合阳光工程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的培训内容,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开展重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一)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二)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三)服务产业,布局合理;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承担农民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需具备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培训)资质;

(三)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管理制度健全,有组织教师和农技人员进村办班开展培训工作的能力;

(四)熟悉现代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民创业等相关培训,具备相应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承担农民创业任务的机构应有可长期合作的企业或种养基地、示范场,要有能够胜任农民创业培训教学所需的专职或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0%,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30%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承担农民创业任务的机构要能提供农业产业技术、信息服务,能长期帮助和跟踪服务农民;

(六)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任务。

三、认定程序

(一)严格执行培训基地认定公告招标制度

(二)在严格审核培训机构资质和条件的基础上,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由阳光办成员单位会商确定

(三)对拟认定培训机构要在媒体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

(四)公示异议后方可履行认定手续;

(五)对县级阳光办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市(州、地)阳光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农民创业培训机构由各市(州、地)阳光办审核通过,经省阳光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为阳光工程农民创业培训基地。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地)要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任务和工作目标、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以及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分布情况,重新组织开展基地认定工作,切实把有志于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熟悉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培训、了解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管理并具备相关培训条件的农广校、中高等农业院校和其他成人培训机构纳入到阳光工程培训体系中来。

(二)培训基地认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培训机构自主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阳光办成员单位会商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择优认定。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确需培训而当地不具备相应培训基地和条件的,可跨地区选择培训基地开展培训。

(三)培训基地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对培训条件较好、培训水平高、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社会责任感强、有信誉的培训基地要以增加培训任务的方式予以鼓励;对培训条件差、培训质量低下、工作马虎的培训基地,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

(四)为确保年度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州、地)应于720日前完成对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730日前将基地认定汇总情况及各基地申报书报送省阳光办。

人:龙通秀 杨陈玮

联系电话:0851-5288491  5285654

电子邮箱:gzsnwkjc@126.com


附件:1、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申报书

2、贵州省阳光工程基地汇总表

(附件不印发,请从贵州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




○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阳光工程培训基地通知

送:农业部科教司

委内发送:省农广校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071

校对:王瑶                                    共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