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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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664797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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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20〕12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禁渔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禁渔区: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贵州段天然水域(如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等);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全部天然水域;长江流域20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禁渔期: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贵州段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全部天然水域、长江流域20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全年禁渔。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渔期从其规定。

二、禁止行为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不组织聚集性的启动活动、交叉执法检查或联合检查行动,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手机短信以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广泛宣传禁渔期制度及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禁渔期举报制度,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强化以案释法,营造全民参与禁渔期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渔政执法,保护渔业资源

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渔政装备设施和渔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监管效率。要加强统筹协调,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重点加强对天然水域、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区域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重要鱼类产卵场、索饵场及跨界水域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按照《长江水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的执法合作,严禁“有案不送”“以罚代刑”,不断增强执法震慑,提高非法捕捞成本,形成不敢非法捕捞、不想非法捕捞的良好局面。疫情缓解后,要实时分析情况、研判形势,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和措施手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三)切实关心渔民,维护渔区稳定

要主动关心、了解禁渔期渔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协调扶贫、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运用社会保障、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等各种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禁渔期捕捞渔民的生产生计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禁渔期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禁渔期管理工作简报,《禁渔期管理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2,需加盖公章)、禁渔期管理工作总结分别于每月5日前、75日前报送至省渔业局。

联系人:杨衡、田沛

联系电话:0851-8528979

    邮   箱:cflegz@163.com


附件:1.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pdf

          2.禁渔期管理工作情况月报表.xls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