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激励特色作物育种创新,促进优良品种推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9月18日发布的《贵州省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认定目录》同步废止。
附件: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促进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保障贵州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品种需求,根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
第三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品种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
第五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者”)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种子管理站负责。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建品种认定专家库,由从事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品种现场鉴定、评估论证、咨询等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 与申请认定品种选育、推广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已通过认定或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四)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第九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测试报告;
(四)符合国家要求的转基因测试报告;
(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六)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七)品种标准样品或者DNA分子指纹图谱;
(八)品种、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在拟推广种植区域开展适应性试验和主要病害的抗病性测试,一年生作物适应性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多年生作物试验时间应为盛产期的2个生产周期以上,有效试验点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完成转基因检测,开展DUS测试,涉及品质量化指标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受理认定的品种,由申请者提供种植现场,在品种主要性状充分表达时期,提出现场鉴定申请,由省种子管理站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照品种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完成符合性鉴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管理人员和未参与现场鉴定的专家进行综合评审,通过的品种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30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省农业农村厅发布认定公告,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认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 认定品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四)有品种权纠纷投诉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拟撤销认定的品种,由省种子管理站告知申请者,通过专家论证后,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30日。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并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申请者在品种认定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品种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品种认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