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品种认定工作,激励特色作物育种创新,促进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规定,对水稻、玉米等5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对列入登记目录的辣椒、白菜等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而我省特色作物种类繁多,大量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品种缺乏规范的管理路径。2019年《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创新性地设立了品种认定制度。《认定办法》的出台,是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的具体落实和操作细化,有效填补了没有列入登记目录的其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空白。二是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我省中药材、食用菌、特色水果、地方特色粮油等产业发展迅速,对优良品种的需求日益迫切。《认定办法》通过细化品种认定流程、严格试验要求、规范认定程序,将有效激励我省特色作物育种创新,促进优良品种推广,夯实特色产业发展种源基础。此外,四川、福建、江苏等10余个省份也陆续出台认定办法,按照自愿原则已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为我省因地制宜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提供了借鉴。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启动《认定办法》起草工作以来,省农业农村厅多次组织厅种业处、法规处、省种子管理站进行研讨修改,2024年5月形成《认定办法》(初稿)。两次组织省农科院、贵州大学专家、种业企业代表、厅内相关处室专班负责人及专家进行专题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先后2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2025年7月—8月,分别赴省内企业、科研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对《认定办法》进行充分讨论修改。2025年8月14日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一致认为《认定办法》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2025年11月7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不存在限制竞争情形,起草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25年12月1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二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总则与原则(第一至第四条):明确《认定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对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均可自愿申请认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至第七条):明确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受理申请,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建立专家库,负责品种现场鉴定、评估论证、咨询等技术性工作。与申请认定品种选育、推广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申请与受理(第八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品种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并对品种试验、检测报告等关键材料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明确了受理条件和时限要求。
(四)认定程序(第十三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受理申请后现场鉴定、综合评审、公示等各环节的要求和时限,规定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再发布认定公告、颁发认定证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五)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第十六至第二十条):明确认定后品种名称使用要求,对认定品种实行动态管理,提出撤销认定的情形和程序,形成良性的品种更新淘汰机制。加强认定工作监督,确保品种认定公开公平公正。
(六)附则(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认定办法》的解释部门(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和施行日期。
四、关键词诠释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规定)。
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2017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包括7类29种作物: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油菜(甘蓝型、白菜型、芥菜型)、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茶树、橡胶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