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专项)的通知
黔财农〔2017〕150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局: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出现多次强降水及强对流天气过程,部分地区遭受了洪涝灾害,农牧渔业生产受到一定损失,一些地区损失较重。为减少灾害损失,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现将2017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表),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9“防灾救灾”。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根据行业(种植、畜牧、水产)受灾情况,及时将救灾资金用于补助受灾群众农牧渔业集中育苗、购买种子、种苗、种畜、鱼苗、化肥、农药、消毒药品、农膜等生产资料和受灾设施建设补助。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补助的范围、内容、对象、标准和方式,及时发放到灾区农民手中,实行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救灾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救灾工作开展及成效等情况形成综合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州)财政、农业部门和省财政厅、省农委。
各市(州)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使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农业处肖高明 0851-86892919
省农委财务处罗嵩 0851-85284774
省农委种植业处伍定文 0851-85280024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