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对毕节市牧垦场等8个农场提前下达资金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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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0499
  • 信息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函〔2017〕59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对毕节市牧垦场等8个农场提前下达资金方案的批复

省农委关于对毕节市牧垦场等8个农场提前下达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可研)方案的批复


关农场:

报来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可研)方案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予以批复:

一、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农〔201627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建设内容;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程序办理;各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项目各项建设任务完成后,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进行自查初验,原则上项目整体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100万的项目,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审计局公章。

三、各单位接到批复后,请抓紧按方案进度做好项目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并于20171229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农委农垦处。

附件:省农委关于对毕节市牧垦场等8个农场提前下达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可研)方案的批复(黔农函[2017]5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