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对毕节市牧垦场等8个农场提前下达资金方案的批复
省农委关于对毕节市牧垦场等8个农场提前下达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可研)方案的批复
各有关农场:
报来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可研)方案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予以批复:
一、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农〔2016〕27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建设内容;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程序办理;各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项目各项建设任务完成后,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进行自查初验,原则上项目整体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100万的项目,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审计局公章。
三、各单位接到批复后,请抓紧按方案进度做好项目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并于2017年12月29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农委农垦处。
附件:省农委关于对毕节市牧垦场等8个农场提前下达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可研)方案的批复(黔农函[2017]5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