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追加下达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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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0501
  • 信息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财农〔2017〕128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追加下达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追加下达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委(农业、畜牧局):

为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7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20173号),现下达你单位2017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万元(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据此文件办理,市不需转下本文。

二、请你市(州)、县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和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实行项目管理的转移支付指标,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各地要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积极做好资金项目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四、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力度,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工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项目建设完成,各地要积极进行自查初验,尽快申请省级验收,原则上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附件: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