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粮改饲)资金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粮改饲)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水产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农〔2017〕155号),现将2018年部分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粮改饲)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待进入2018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拨付使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料收贮和新建青贮窖补助,补助对象为实际收贮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场(户)和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建设和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完成后,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属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 马千千 0851-86892514
省农委财务处: 党先林 0851-85281757
省农委草业饲料处:杨 丰 0851-85280971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粮改饲)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2018年部分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粮改饲)安排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