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的通知(黔财农〔2014〕66号)
黔财农〔2014〕66号
省财政厅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3〕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26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按照《省农委关于2014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4〕62号),经研究,现将2014年度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10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4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1〕15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好项目,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
二、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的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项目实施要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要单独装订、完善保存,确保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三、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省级验收时,县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
附件:1、2014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安排情况表
2、2014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安排情况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2014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9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