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香猪产业)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香猪产业)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4】94号
黔东南、黔南州财政局、农业委员会, 从江、丹寨、雷山、三都县财政局、畜牧办(农村局):
根据《贵州香猪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4年在从江、剑河等6个县继续实施香猪产业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省级财政资金2800万元,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 技术推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方式。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本项目由企业、养殖场或大户承担建设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财政补助资金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即由项目承担建设单位先行垫支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各地不得预拨项目资金至建设单位。
二、项目管理。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力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要督促各实施单位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三、项目检查验收。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内容由省级组织验收。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省级下达兑现奖补资金文件为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列入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直至整改完毕通过相关部门认可为止。
四、本资金文件下达后,各项目县务必在一周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逐级行文报省级批复后,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州、县财政和畜牧部门务必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并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附件:2014年畜牧业发展(香猪产业)资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