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省农委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8087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4〕342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成立省农委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各市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贯彻《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19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决定成立省农委法律顾问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省农业法律顾问工作,为农业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委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

(三)参与省农委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协助草拟、审核以省农委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四)受省农委委托代办有关民事法律事务,协助进行行政复议工作;

(五)对省农委制订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六)为省农委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

二、机构与人员

(一)委法律顾问室设在委法规处。

(二)法律顾问室主任由法规处处长王泽邦担任;法律顾问由法规处主任科员袁江,农业执法总队主任科员曹越尧,贵州法制时代律师事务所王军武、朱林青、罗伶俐担任。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袁江负责。

(三)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专家顾问。

三、经费保障

(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省农委预算予以保障。

    (二)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由委托方支付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农业部门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参照设立法律顾问室。

    (二)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事业单位不设法律顾问室。


  附件: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doc





201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