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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耕地休耕、粮改饲、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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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局,贵安新区农水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5号)要求,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耕地休耕、粮改饲、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合作社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的补贴支出。严格执行《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黔农发〔2018〕102号),补贴资金通过指定账户发放;耕地休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地农民,每亩500元;粮改饲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料收贮和新建青贮窖补贴补助对象为实际收贮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场(户)和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5+1”优势农业特色产业、500亩以上坝区产业结构调整涉及的大宗农产品的生产托管服务;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合作社开展社员培训、标准化生产、产品营销及为社员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等,支持“5+1”优势农业特色产业、500亩以上坝区相关产业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过程,包括教育培训、实践实训、创业指导和孵化、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环节等与培训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不同培育形式实行差别化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升基层农技人员业务能力,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在500亩以上坝区等地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技术运用等。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补助农户的,严格执行公示程序。项目县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粮改饲、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五项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统筹整合使用后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耕地休耕项目及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非贫困县资金,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相关工作任务通知是验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一并下达县级资金绩效目标。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罗丽莎 0851-85289706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邓茹月 0851-85285372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畜牧发展处:李龙兴 0851-85280971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游 0851-85284217

   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汪学云 0851-85286377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0851-85285075

   省财政厅农业处: 0851-86892514


附件: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耕地休耕、粮改.xls

       附件2: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耕地休耕、粮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