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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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4208
  • 信息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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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通〔2019〕38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贴息主体和范围

按照《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黔农通〔201919号)文明确的申报主体、贴息时间、贴息范围。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二、资金来源与补贴、认定标准

贴息资金从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级对符合要求的生猪养殖场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2%(测算方式见附件2)。对于在201881日至2019731日期间,已经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累计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进行申报,生猪养殖企业根据贷款用途和贴息时间测算贴息金额,提出贷款贴息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印证材料。

四、申报材料

申请生猪养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生猪养殖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一)《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2);

(二)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种猪场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育肥猪场提供2018年年出栏5000头以上生猪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直报直联系统备案证明、销售发票复印件或由辖区内县级检疫监督部门通过查验检疫证出具的出栏数量证明);

(四)201881日至2019731日期间的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受托支付凭证、加盖银行公章的还本付息凭证;

(五)县级以上人民银行出具的贷款企业和企业法人征信报告。

五、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农业农村部门着重对养殖规模、生产经营状况、贷款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着重对企业是否已享受过贴息政策和本次贴息金额进行审核。经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910日前将审核汇总表(附件3)和县(市、区)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以正式文件联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对各市(州)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养殖场申报资格,贷款金额、时间、用途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复核。

(四)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意见,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贵州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五)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相关企业。

六、有关要求

(一)养殖企业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账务处理。

(二)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开展现场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三)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贷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于20191120日前,将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成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联系人: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发展处张游宇,85284268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磊,85285075

邮箱:gzxmc@sina.com

省财政厅农业处颖,86892514


附件:1.种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规模猪场生猪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3.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财政厅

2019822

附件12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