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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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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政策之保障保险篇音频解读

帮扶政策之保障保险篇

1.哪些人群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

2.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办流程是什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会同村支两委人员)→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确认(县民政局)→二榜公示(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保障金发放(县财政局或县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按程序已授权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由乡镇(街道)履行确认职责。

3.哪些人群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持有当地居住证并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办流程是什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和其他村居民)→调查核实(乡镇、街道会同村支两委人员)→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确认(县民政局)→特困供养金发放(县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按程序已授权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由乡镇(街道)履行确认职责。

5.哪些人群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1)家庭对象。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因突发重大疾病、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6.临时救助的申办流程是什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确认(县民政局)→临时救助金发放(县财政局或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发放)。数额较小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乡镇(街道)直接确认,数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紧急情况下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7.哪些人可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8.哪些人可以享受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

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重残:指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证。重病:指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相关病种,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等文件规定重大地方性疾病,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由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相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查验结论。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失踪: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

9.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支持政策?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或者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30元,剩余代缴部分,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担比例。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养老保险。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

10.残疾人“两补”标准是多少?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继续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全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90元/月和70元/月。